【案例苑】
●案情:曹大爺生前是獨居老人,由于年事已高,還時有病痛,他為養老問題犯了愁。想到居委會平時給予了自己不少照顧,對自己情況又了解,他認為由居委會為自己養老是個不錯的選擇。曹大爺的想法也得到了居委會的支持。
于是,雙方在曹大爺的弟弟妹妹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居委會定時定員結對子照看關心,按“五保戶”待遇給曹大爺負責生活、養老至壽終,曹大爺的動產及不動產在其壽終后由居委會處置。
在被居委會照料16年后,曹大爺壽終正寢。讓居委會沒想到的是,本以為曹大爺是“孤寡”老人,這時卻突然冒出來四名曹大爺的子女,找到居委會要求繼承老人留下的現金和房產。為妥善處理糾紛,居委會起訴到了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有效。
●判決:法院認為,老年人自愿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簽訂的由該組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并接收、處置其遺產內容的協議,應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承擔了對該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為其養老送終的,應認定為已經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法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案涉協議符合法律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屬于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判決被繼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遺留的股權、現金、銀行存款本息歸某居委會所有。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讓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養老困境呈現在大家面前,亟待全社會協同破解。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居委會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予以確認,對居委會的贍養行為作出認定,充分肯定了居委會對老人養老送終所起的作用。本案體現了民法典的“讓不盡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司法理念,倡導全社會積極助力養老,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